考勤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院教职工的纪律观念,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勤管理
第二条 学院的考勤管理由人事处负责,并由劳资科具体执行。
第三条 考勤工作以各系、部、处(或直属科)为单位,各部门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本单位日常考勤工作。
第四条 学院内部部门之间借用职工,须经人事处批准,由借用单位负责对其考勤。
第五条 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兼职考勤员对部门领导负责,控制与汇总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出勤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六条 各部门应实事求是地填报本部门考勤情况记录,并在每月 25 日以前将考勤记录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送劳资科。
第七条 全院考勤记录由劳资科负责汇总,并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 据。
第八条 学院对职工的出勤情况组织不定期、不同形式的检查。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九条 事假
1、事假的审批权限是: 1 天以内由科级领导批准; 2 ~ 3 天由处级领导批准; 4 ~ 7 天由人事处审批; 8 天以上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2、职工请事假须先按审批权限办理批准手续。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内的各类人员,一般不准事假,特殊情况请事假按审批权限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视情况延长其见习期、学徒期、试用期。
3、职工请事假按日扣发基本工资,事假在 4 天以上的同时扣发当月基本岗位津贴: 4 ~ 5 天扣发 30% ; 6 ~ 7 天扣发 50% ; 8 天以上扣发 100% ;活化工资部分由所在部门自主决定。
4、职工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当年考核,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条 病假
1、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凭校医院诊断书休假。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医院就医的,应凭其它医疗单位有效证明,经校医院审定后,方可按病假处理。
2、病休超过 3 个月,如患者要求复工,须持医院有效诊断书并经部门领导同意、人事处批准方可试工,试工期为 2 个月。如试工期内旧病复发,试工期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病假期间待遇:
(1) 职工一个月内病假在 4 天以上,按比例扣发当月的基本岗位津贴: 4 ~ 6 天扣发 15% , 7 ~ 9 天扣发 25% , 10 天以上不足一个月扣发 50% ,满一个月扣发 100% ,同时扣发当月交通补贴。
(2) 病假在一个月到两个月之间,只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政府规定的政策性补贴。
(3) 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 90% 和政府规定的政策性补贴,工作年限满 10 年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政府规定的政策性补贴。
(4) 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 70% 和政府规定的政策性补贴,工作年限满 10 年,发本人基本工资的 80% 和政府规定的政策性补贴;见习期、学徒期职工只发基本工资的 70% ,并相应延长学徒期或见习期。
第十一条 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对实行晚育 (24 周岁生育第一胎并领取独生子女证 ) 的,可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 60 天,难产另增加 15 天,同时男方可享受护理假 7 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 15 天的产假,超过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 42 天。
3、产假、护理假期间一切待遇按出勤对待。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处理;见习期职工休产假,应适当延长其见习期。
第十二条 女职工给不满周岁的孩子哺乳,每天上、下午各给假一次,每次不超过 1 小时(包括路途),哺乳时间不允许累计后串作它用。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孩子五周岁以内,由本人志愿申请,部门领导同意,人事处批准,可以休长假,长假期间,只发本人职务工资和职工补贴。
第十四条 婚、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婚假 3 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可享受 10 天婚假。
2、职工直系亲属(含配偶父母)丧亡,经部门领导同意可给丧假 3 天。
3、婚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 探亲假
1、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单身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已婚职工夫妻两地生活的,须持配偶单位证明,每年可享受一次;已婚职工探视父母的,按照学院执行的探亲年度,每四年享受一次,过期不补。
2、 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原则上应在寒、暑假期间休假,并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办理完休假手续后方可休假,未办休假手续者不按探亲假处理;特殊情况不能在此期间休假,须本人提出申请、本部门领导同意并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3、出国探亲者, 3 个月内发本人基本工资和职工补贴。从第 4 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 6 个月,超过六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
4、探亲假有关报销及其它待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和辽宁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本人搬家给假2天,工资照发。
第十七条 自费出国人员自批准的第二个月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公派出国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政策性补贴,超过规定期限按自费出国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 工伤
1、职工因公(工)负伤需休息时,须经所在部门以书面形式报技安科,经指定医院诊断确认,技安科审批并办理手续后,可享受工伤待遇。工伤期间停发院内的津补贴。
2、工伤病愈上班后原部位复发,经医院诊断后,仍可按工伤处理。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九条 职工应强化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而未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无故旷工、屡教不改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除名。
第二十条 旷工期间,按天扣发本人当月应发工资额,旷工7天以上,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如发现部门上报的考勤月报表与抽查结果有1~3处不符,视情况扣发该部门主要领导当月的领导职务津贴。
第二十二条 职工迟到、早退累计达6小时,计为事假1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打架斗殴负伤休息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调离人员,应在学院批准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办理完离院手续,遇特殊情况未办理完毕,经人事处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产业系统和学院附属各承包实体,可参照本制度自行拟订考勤制度,并报人事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人事处。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