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外包真派遣怎么认定:合同名称不决定用工性质

制造工厂旺季补员,常见做法是找一家公司签《服务外包合同》,把一整段工序或一群驻厂人员"包"出去。合同名称写着外包,财务按项目结算,看上去与劳务派遣无关。可真正出事时,被翻出来的往往不是合同封面,而是考勤记录、排班表、班组长的派工指令,以及按小时工资结算的对账单。

苏州中院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某机械公司与人力公司签的是《服务外包合同》,但劳动者日常由机械公司安排工作及考勤、管理,报酬按小时工资标准结算后再由人力公司发放。劳动者工作中受伤后主张待遇,法院认定双方实质上构成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叫"外包",实际却是"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

法规原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名字改变不了性质。法院区分两者时,通常综合看三个要素:劳动管理由谁实施(派遣由用工单位管,外包由承包方管)、用工对象指向什么(派遣指向特定岗位的人员,外包指向特定项目的成果)、结算方式按什么算(派遣结算"劳动力"、按人数工时,外包结算"工作量"、按成果)。这三条里,只要实际指挥权和结算口径落在发包方一侧,"外包"这层壳就很容易被穿透。

二、用工模式的合规边界:三性岗位、10% 用工比例与一张对照表

一旦被按劳务派遣处理,随之而来的是三道硬约束。需要说清楚的是,下面这些比例、期限与岗位范围全部出自法规条文,不是任何软件里预置好的规则:

三条硬杠(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假外包真派遣合规:凯普软件合同管理与在线签署,可分别套打正式合同与劳务派遣模板
图1 合同管理与在线签署:合同新签、续签、变更、终止、解除等业务,可分别套打正式合同与劳务派遣模板

违反的后果也不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下面这张五维对照表把"真外包"与"易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的差异列清楚,可作为工厂内部自查清单直接使用:

判断维度真外包(按成果承揽)易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
管理主体承包方自行派工、考勤、考核并实施规章制度;发包方仅基于消防、安全生产、质量与场所秩序作必要管理发包方直接排班、点名、记考勤、下达奖惩,驻厂人员遵守发包方规章制度
结算标的按工作量、服务成果验收结算,报价包含材料、管理与利润按人头、工时或小时工资月结,费用拆成工资、社保加管理费
用工对象指向相对独立的项目或服务成果,"对事不对人"指向具体岗位、具体人数,长期顶岗,"对人不对事"
合同与社保承包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对成果质量负责发包方参与定薪、核定社保,甚至直接面谈录用
风险后果发包方按外包合同承担合同责任按劳务派遣处理,三性岗位、10% 比例、连带赔偿与罚款一并适用

表格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一行。很多工厂为了保交期、保质量,把驻厂外包人员直接编进自己的班组,由本厂班组长派工、用本厂考勤机打卡、纳入本厂绩效考核——管理上确实高效,法律上却正好走到了"用工单位直接管理"这一侧。合规边界并不是禁止协同,而是要把日常指挥权和成果验收权分开,并且分得有据可查。

凯普HR系统员工关系管理:入职、转正、档案、关系调动含借调管理与派遣管理、离职办理全链路
图2 员工关系管理:入职、转正、档案建立、关系调动(内部调动、外部调动、借调管理、派遣管理)到离职办理的全链路

三、HR 系统能提供什么:可追溯的用工关系底账,而不是合规结论

《制造工厂大量使用派遣工:一笔算到底的成本账》算的是成本,这一篇算的是合规。这里要先划清一条分寸:一套 HR 系统不会、也不该替企业判定"这是不是假外包"——那是法律适用判断,取决于实际管理行为。凯普的做法,是把用工关系在发生时就分门别类地记下来,让事后需要举证的时候查得到、对得上。

落到具体层面,这类底账由五部分构成。合同层面,合同新签、续签、变更、终止、解除等业务可分别套打正式合同与劳务派遣模板,签署走电子签,形成按用工性质区分的合同档案;劳动合同消息、未签提醒、到期提醒、变更通知可按设定提前推送。关系层面,员工关系管理覆盖入职、转正、档案建立、关系调动(内部调动、外部调动、借调管理、派遣管理)到离职办理,外包人员的调动与离职登记还有独立流程入口,审批后数据同步回人事台账。人员结构层面,按部门、职务设置编制人数,一键查询缺编、超编人员信息,员工自助端可查合同、社保、奖惩、体检信息。薪资核算层面,系统支持多薪资账套,每个账套可设独立的薪资计算项目且数量不限,企业可按用工性质把正式工与派遣、外包人员的薪资分开配置核算,让不同身份的人工成本各自可查;这属于企业侧的账套配置,不是系统自动判定用工性质。过程层面,入转调离由流程引擎驱动,审批过程与结果可追溯。

凯普编制查询:按部门职务维护编制人数,一键查询缺编、超编人员信息
图3 编制查询:按部门、职务维护编制人数,一键查询缺编、超编人员信息

分寸也就在这里:系统给的是"谁在哪天以什么身份进来、由哪份合同覆盖、走哪条流程、什么时候变动"的事实底账,不是"派遣比例是否超标"的自动结论。10% 这个分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岗位是否属于三性,仍要由企业按法规口径自行核算与判定。把底账记全,判断才有依据;反过来,指望系统一键给出合规结论,恰恰是最容易踩空的地方。

凯普系统侧能承接的部分

  • 用工性质分层:合同新签、续签、变更、终止、解除可套打正式合同与劳务派遣模板,电子签留档;
  • 关系变动留痕:入职、转正、档案建立、内部/外部调动、借调与派遣管理、离职交接,由流程引擎驱动,过程可控、结果可依;
  • 外包人员独立流程:调动与离职登记单独发起,审批后数据同步回人事台账;
  • 人员结构可查:按部门、职务设置编制人数,一键查询缺编超编;自助端可查合同、社保、奖惩、体检信息;
  • 薪资分开核算:支持多薪资账套,每个账套可设独立薪资计算项目且数量不限,企业可按用工性质分别配置正式工与派遣、外包人员的核算口径;
  • 提醒前置:劳动合同消息、未签提醒、到期提醒、变更通知按设定推送,避免"合同过期了才想起来"。

四、假外包真派遣常见问题解答(FAQ)

合同写的是"外包",就一定被认定为外包吗?

不一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劳务派遣规定处理。实务中看的是劳动管理由谁实施、结算标的是成果还是人头、用工对象是项目还是岗位。合同名称只是起点,不是结论。

派遣比例 10% 这条线,系统能自动算出来吗?

不能直接给结论。凯普软件提供的是分类记录与查询能力:按部门、职务维护编制人数并查询缺编超编,合同按正式与派遣模板分别留档,人员异动有流程记录。但"用工总量=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这个口径,以及岗位是否属于三性,属于法律适用判断,需要企业按法规自行核算。底账越完整,核算越有据。

外包人员驻厂,考勤能不能用本厂的?

这件事要格外谨慎。若驻厂人员由本厂直接排班、点名、纳入绩效考核并按工时结算,就容易被认为发包方在实施劳动管理。基于消防、安全生产、产品服务质量与工作场所秩序的必要管理是合理的,但日常指挥、考勤与考核主体应留在承包方一侧,并在外包合同中把标的、工作量、验收与结算标准写清楚。

本文可引用的五条结论
  1. 合同名称不决定用工性质,实际管理行为才是认定依据,法条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2. 认定看三项事实:劳动管理由谁实施、按成果还是人头工时结算、用工对象指向项目还是岗位。
  3. 被按劳务派遣处理后,三性岗位(第三条)、10% 用工比例(第四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二条一并适用。
  4. 用工总量=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分母口径与岗位是否属于三性,需企业自行核算判定。
  5. HR 系统的作用是留痕:合同分类套打、关系变动留痕、编制与缺编超编可查、到期提醒前置;系统不输出合规结论。
"合同名称不决定用工性质,实际管理才决定。"把边界划在指挥权、结算标的与用工对象这三条上,再用可追溯的人事底账把每一次用工关系变动记全——合规不是靠一纸外包协议把风险推出去,而是让"是谁的人、按什么身份、走哪条流程"随时查得到。系统不替你下结论,但能让你拿得出证据。